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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全文,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

時間:2022-07-29 10:37:19   來源:人體穴位網  作者:tipstogelterpercaya.com

  俗話說得好,“寧拆十廟,不毀一婚”,可是,如果夫妻不能和睦相處,那么離婚是遲早的事情,所以一定要和小編來了解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,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全文又該怎么去運用的吧!

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全文,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

  一,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全文

  第4條男女雙方按照《婚姻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補辦結婚登記,婚姻關系有效與否,應從雙方都符合《婚姻法》規(guī)定的結婚實質要件開始計算。

  第5條未按照婚姻法律第八條規(guī)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,向人民法院起訴,請求離婚的,應予區(qū)別對待。

  1994年2月1日民政事務部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》頒布施行前,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,按事實婚姻處理。

  (二)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發(fā)布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》之日起,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,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(xù);不補辦的,依照解除婚姻關系處理。

  第6條不按婚姻法律第八條規(guī)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,如一方死亡,另一方以配偶身份要求繼承遺產的,應依照本解釋第五條的規(guī)定處理。

  第7條有權根據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》第十條規(guī)定,向人民法院對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,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,宣告婚姻無效。利益相關者包括:

  當事人的近親和基層組織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,

  因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,應當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親屬;

  (三)因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而宣告婚姻無效的,應當向近親屬提出申請。

  (四)以婚前患有醫(yī)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,婚后未治愈為由申請離婚的,視為近親屬同住。

  第8條當事人依照婚姻法律第十條之規(guī)定,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,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第9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之案件,對婚姻效力之審理不適用調解之規(guī)定,應依法定程序裁決,有關婚姻效力之判決一經作出,即產生法律效果。

  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(yǎng)方面,可以進行調解。如達成協議,應單獨制作調解協議書。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

  第10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第十一條所稱「脅迫」,是指行為人以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、身體健康、名譽、財產為目的,強迫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而結婚。以脅迫為由要求撤銷婚姻的,只能是婚姻關系中受脅迫一方的當事人。

  第11條人民法院審理因婚姻脅迫所致婚姻撤銷案,應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。

  第12條婚姻法律第11條所定「一年」,不適用中止、中斷或延長時效之規(guī)定。

  第13條婚姻法第十二條規(guī)定的自始無效,是指在依法宣布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時,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。

  第14條人民法院依當事人之申請,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者,應送交當事人之結婚證書及送達生效判決之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。

  第15條婚姻終止或被撤銷時,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,應按共同共有處理。但是,有證據表明,一方當事人的情況除外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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